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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有没有人告诉你？]]></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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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三十六亿 ]]></description>
	  <language>zh-CN</language>
	  <pubDate>Thu, 3 Jul 2008 18:27:13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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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有没有人告诉你？]]></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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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商业社会是如何错乱我们身份的]]></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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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div><P style="TEXT-INDENT: 2em">
<TABLE width="90%" align=center border=0>
<TBODY>
<TR>
<TD>&nbsp;</TD></TR>
<TR>
<TD></TD></TR>
<TR>
<TD>
<P></P>
<P style="TEXT-INDENT: 2em"></P>
<P style="TEXT-INDENT: 2em"><EMBED allowScriptAccess="never" allowNetworking="internal"     src=http://218.64.245.19:8080/www.91flash.com//fl_1/48763197659.swf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EMBED> </P></TD></TR></TBODY></TABLE></P>下午睡醒，一个人在家，夜班的疲劳早已退去，感觉精神很不错，于是就带上MP3，坐上鼓跟着音乐敲打一会。恩，这样开始的一天，感觉很不错。<BR>　　隐约听到好像有人敲门，呵呵，这家伙敲的可是有力度哈，打鼓这么大的声音都能让我听到。家里往往都是一个人在，鲜有人敲门，激动的我放下鼓棒就去看看是何方神圣。<BR>　　是一个女的，28 ，29来岁，职业装笔挺，烫的大波浪看着很洋气，给人很舒服的感觉。“帅哥，鼓打的不错嘛，可以占用你几分钟时间吗？”我让开门，心里到有些嘀咕，劫财？应该没这么斯文吧，劫色？呵呵，这么好的事情好像还轮不到我。<BR>　　听她口若悬河的一顿轰炸，明白了，推销安利产品的。呵呵，有点同行的感觉，想当年我在重庆就是干这个的。知道，做推销的很辛苦，就耐着性子听她说完，顺便也学学别人的东西。<BR>　　几番拒绝后，看我这个钉子实在是拔不下来，她就说：“那不好意思，打搅了，大哥！”<BR>　　啊啊啊啊啊 ，大哥！刚才还是帅哥啊！关上门，马上跑到卫生间，对着镜子，用手来回摸摸脸，找不到充满智慧的褶子啊。除了眼睛因为昨天熬夜有些浮肿，一切还都可以啊，平时上班经常被少年叫叔叔已经对自己有些怀疑了，在被她这么一折腾连打鼓的兴致都没了。<BR>　　其实对自己还是很自信的，看我的外表，没人相信我有27了，但被这么大一个人叫大哥，还是对自己怀疑起来。说实话，还没有做好当叔叔辈人的心理准备呢。于是就得出一个结论，这绝对是一个报复！她推销失败，于是就用了这么柔软的方式进行了报复。也许她揣测到了我心中最隐秘的疼痛—— 一个人啊，就用这种半提醒的方式让岁月再次把我打击一下。<BR>　　可笑的是我这样愚蠢的傻小伙居然中招！站在镜子前多久就被直接报复了多久，想这个问题多久就被间接报复了多久！<BR>　　如果当时我反应过来我肯定会说：“问世间情是何物，直教人生死相许……”顺便在加一句：“骑白马的不一定是唐僧，还可能是鸟人！”<BR>　　不过心里还在自己安慰自己，幸好我是个男的啊，如果是一个女人受到这样的报复，至少要郁闷半个月吧，还可能要仍一个月的工资到美容院。<BR>　　听老爸说他们以前相互的称谓是同志，后来慢慢的改叫师傅了。现在渐渐的虽然人性化了，先生，女士毕竟是极少数正式场合才有的尊敬，而满街飞的还是大哥，大姐之类的套近乎，在更年轻的一辈里，帅哥，美女更是横扫一切。<BR>　　于是也渐渐的明白过来，为什么好久没人叫我帅哥了，于是上街！果然收获了几多美女售货员的帅哥声后，心情就好多了，于是也过激明白，为什么女人那么爱逛街了！！<BR>　　之所以被人这么恭维的原因我想应该是，我们都是商业社会里的潜在消费者吧。继同志，师傅，大哥，大姐之后，帅哥，美女又开始惨遭商家的青睐，并一发不可收拾。听着很受用的称谓对商家来说是职业用语，却滋润了我们那虚荣没得到满足的心灵，而可笑的是鬼知道他们在称呼我们帅哥，美女的时候心里在想什么！<BR>　　是世界改变了我们还是我们改变了世界？<BR>　　说着说着有了一个杞人忧天的想法了，在这个物质的时代，有奶便是娘横行肆虐，终不会有一天爸妈，爷奶这样的称呼也登上商业历史的舞台了吧？<BR></FONT></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三十六亿]]></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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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9 Jul 2007 14:12:45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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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默享着苦难的恩赐]]></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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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div>我常常这样默想着:天空也许因为经受了风雨雷电的击磨，才有了“天高悬日月”的美称。大地也许经历了球体的裂变，才有了“地厚载山河”的美誉。一个人只有亲历了生命的磨难，灵魂才能如此的生机，那样的鲜活。<BR>　　“我无时不在静静的谛听苦难的心声。大约，没有更多的人会明白，我为何对苦难情有独钟。因为，我渴望苦难的到来，会强健我的体魄，智慧我的灵魂，把我的人生打造得更加别具一格。人类的精神大师们，正在默然于对苦难的品味与研究，把人生的的苍白和遗憾，升华为一种艳丽和收获。”这是我在一家媒体“聊天”栏目里写下的一段话。<BR>　　光阴向我们醒示：人生的本质就是痛苦的。痛苦连接着生活，连接着命运，谁都无法去拒绝她。有人说痛苦是心灵的土壤，他萌动着希望和生机。这可谓生活的箴言了。回首在苦难与非苦难的交错中，苦难给了我面对风浪的坦然心理，我真的喜欢上了苦难了。我知道，一个鲜活的生命，多半会被生活的安逸所麻醉，最终成为精神死亡的人，再也没有任何吸引人的魅力了。因此，我在太平的日子里，便渴望暴风雪来得更猛烈一些。在按步就班的，生命的流程里，我总是渴望着挑战的颠峰，让苦难声张的来，默然的去。因为，我仅有的一次生命，是来体验苦难之考验的，也许只有这样，我的人格才会日渐地完美，我才能独自驾御着生命之舟，航行于苦难的巨浪里，向着生命的彼岸。就人生而言，我们应该崇尚生命的升华，而不是生命平庸的腐朽。<BR>　　说到财富,我们不禁就会想到资产，想到金钱。其是,苦难也是一种财富.一种价值连成的财富。孟子的“生于忧患，死于安乐”，的观点，不正是向我们揭示了“苦难会使人强大，而安逸会使人萎靡或死亡”的哲理麽！我们正因为接受了苦难的恩赐，在默然之中，苦难强健了我们的体魄，丰腴了我们的灵魂，坚强了我们的意志。使我们成为生活的强者了。<BR>　　我在回味着，苦难曾成就了才子和伟人。马克思在经理过无数的苦难后，流亡异国，最终写出了《资本论》，成为一个万人敬仰的伟人，吹响了国际共运的号角。如果不是亲历了种种苦难，亲历了时代的变革，又怎么会有超人的智慧，洞察时空的胸怀呢！爱迪生出生在一个非常贫穷的家庭，他从小就要考虑如何才能维持家中的生活，在列车上靠卖茶叶香烟来赚钱维持生计。偶然的一个机会，他发现了化学药品，并对其产生了兴趣，最终成为伟大的发明家。开创了人类生活的新纪元。<BR>　　当我们远离苦难，进入一个物质或精神丰腴的时空里，我们也不会忘记苦难的。因为哪个苦难的驿站，曾经给予了我们坚韧的灵魂，使我们沿着苦难的路走出了苦难。回望生命的历程，我虽然无多大忧虑，衣着也象是光鲜的，有了位子，有了车子，有了文字，有了“名字”，然而，今天，所谓的风光无不植根于苦难的。改革开放前夕的大山里，人们多半未能满足于温饱，我常常缩食，好让弟妹填饱肚子。我为了能读到一些文字，偷偷用维持一家生命的口粮，换取一本本如饥似渴的读物，却遭到父母的打骂。由于家境的贫寒，就刨药材，抓蝎子，勤工俭学，维持那虽然很低廉的学杂费。后来，入伍到祖国的大西北，在哪个大熔炉里经历了极艰苦的磨练，最终成为一名合格的空军战士。回到地方，又“悬梁”“刺骨”苦读学历，走上了新闻宣传岗位，作特邀记者，作记者，记者站的站长。后来，由于组织的信任，又委以分管新闻和外宣工作。风雨过去了许久，看着那成千上万条不同题材的作品散见各媒体，看着那几十卷的手稿，我常常的默想着：来自于苦难的灵魂是美丽的，脱胎于苦难的幸福是珍贵的。当你身处逆境的时候，不是上帝剥夺于你，而是上帝赐福于你，强健了你的体魄，智慧了你的灵魂。每当回首那一段苦难的路，就会觉得生命是那样的坦然，蓝天是那样的湛蓝，大地是那样的丰厚，高山是那样的峻美，生活是那样的绚丽。<BR>　　悠悠的时空，默然的进化。我们由于亲历了贫寒，才深感春天的温暖；由于我们亲历了饥饿，才深感粗茶淡饭的香甜；由于我们亲历了沼泽，才深感崎岖羊肠的坦然；我们虽默享着幸福，但不能忘记苦难赐予我们的甘甜。因为，我们生机的灵魂植根于苦难。<BR></FONT></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三十六亿]]></author>
	    <comments>http://help-now.blog.163.com/blog/static/308999792007692512690</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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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9 Jul 2007 14:05:12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7-07-09T14:05:12+08:00</dcterms:modif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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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我市“筑巢引凤” 成美水泥扬帆起航]]></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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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div>（导语）腊梅吐芳，金猪迎春。1月11日，湘乡成美水泥有限公司举行了隆重的开工点火庆典仪式。该公司的成立，是我市招商引资的又一力作；它的投产，为壮大我市水泥产业集群，促进工业经济的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
<P>&nbsp;&nbsp; （正文）原湘乡水泥制造有限公司，在市场经济体制的大潮中，由于各种原因走向了改制。市委、市政府顶着层层压力，通过多方努力，将该公司转让给长沙建武有限公司，在建武公司的经营下并没有改变公司原有的现状。去年，我市将转让给建武公司的湘乡水泥制造有限公司的产权收回，经过招商引资，与福建成美公司达成意向，于2006年11月将原湘乡水泥制造有限公司出让给该公司。</P>
<P>&nbsp;&nbsp;&nbsp;&nbsp; 1月11日这天，湘乡成美水泥有限公司张灯结彩，热闹非凡。在开工庆典仪式上，公司董事长林玉茂介绍了成美公司的概况和成美水泥有限公司今后的发展方向。</P>
<P>&nbsp;&nbsp;&nbsp; 成美公司是一家总部设在香港的外商独资企业，于92年在湘西成立了湘西自治州成美建材有限公司，并先后租赁、收购了湖南吉首、龙山、保靖县、湖北大冶、咸宁市、安徽寿春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和福建福清成美华盛水泥有限公司等多家水泥建材企业。</P>
<P>&nbsp;&nbsp;&nbsp; 湘乡成美水泥有限公司目前已解决原厂200多人就业，将于春节后对立窑、旋窑逐一进行节能增效改造，力争在20年底生产能力提高到80万吨以上。同时在2007年将投资近2亿元新建一条2500T/D新型干法旋窑生产线，届时年生产能将达到200万吨左右，可解决600多人就业，年产值在5亿元左右，年创税收4000万左右。</P>
<P>&nbsp;&nbsp;&nbsp;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章礼华在庆典仪式上发表了热情洋溢的讲话，他说，湘乡成美水泥有限公司的成立投产，对盘活我市存量资产，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壮大水泥产业集群，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都将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P>
<P>&nbsp;&nbsp;&nbsp; 章礼华希望成美水泥有限公司内抓管理，外树品牌，真正把企业做强做大做活，为推进湘乡工业经济的发展，为建设活力湘乡、实力湘乡、和谐湘乡作出更大的努力。</P>
<P>&nbsp;&nbsp;&nbsp; 随后，章礼华为湘乡成美水泥有限公司揭牌。</P>
<P>&nbsp;&nbsp;&nbsp; 市领导李正国、胡志中、柳云才、叶和平等出席了开工庆典仪式。</P>
<P>&nbsp;&nbsp;&nbsp; 当天，参加开工庆典的各位领导、来宾还一起前往水泥熟料生产线为火炉点火。那熊熊燃起的大火和机器的轰鸣，让原湘乡水泥制造有限公司又重新恢复了生机和活力。</P>
<P style="TEXT-INDENT: 2em"><A href="">湘乡之窗</A>&nbsp; 2007-1-13 12:44:31&nbsp; 来源：湘乡电视台</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三十六亿]]></author>
	    <comments>http://help-now.blog.163.com/blog/static/30899979200753081144894</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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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at, 30 Jun 2007 20:11:44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7-06-30T20:11:44+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湘乡砸厂事件火速追凶 批捕10头目105人自首]]></title>	
    <link>http://help-now.blog.163.com/blog/static/3089997920075308711400</link>
    <description><![CDATA[<div><P style="TEXT-INDENT: 2em">
<TAB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100%" align=center border=0>
<TBODY>
<TR>
<TD align=middle>湘乡砸厂事件火速追凶 批捕10头目105人自首</TD></TR>
<TR>
<TD align=middle></TD></TR>
<TR>
<TD align=middle>
<P></P>
<P style="TEXT-INDENT: 2em">2007-2-1 18:28:46 </P>
<P style="TEXT-INDENT: 2em"></P></TD></TR>
<TR>
<TD align=left>&nbsp;&nbsp;&nbsp;&nbsp; 1月31日上午，在湘乡市棋梓桥镇成美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美公司)里的公捕会场，挤满了上千名当地群众，10多名防暴武警守卫在宣判台两旁。当湘乡市众旺运输公司负责人周建林等10名主要犯罪嫌疑人被押出警车时，围观的市民纷纷拍手称快，“这样无法无天的土霸，抓得好！” 
<P></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nbsp; 1月24日，周建林等10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带着下属职工，头戴安全帽、身穿迷彩服、手持钢棍，冲入成美公司，一顿乱砸(详见本报1月26日A9版)。7天后，这10名主要涉案者站在公捕台上，一个个耷拉着脑袋，早已失去当日的神气。湘乡市公安局局长杨笠新向记者透露，另有13名涉案嫌疑犯被行政拘留，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涉案者达105人。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运输公司领导层一锅端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1月31日上午，记者一进入湘乡市棋梓桥镇就看到，马路两旁的墙壁、电线杆上贴满了湘乡市政府“一打两整”办公室制作的“坚决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违法犯罪行为”等标语。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在成美公司门口公捕现场，早已守候着上千名居民。棋梓桥镇周先生告诉记者，他上午8时就来到了水泥厂，当涉案人员通过7辆警车被押入会场时，他开始数人，数到10时，说，“主要负责人可能都一锅端了！”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湘乡市公安局局长杨笠新告诉记者，经查明，为了高价强行承包成美公司的装卸业务，湘乡市众旺运输有限公司经预谋、组织、策划，1月24日下午，众旺运输有限公司及下设一、二、三处负责人等组织带领下属李平初、陈新辉等100多名职工，头戴安全帽、身穿迷彩服、手持钢棍，冲到成美公司，对公司的办公区、生产区的办公设施、生产设备、车辆进行20余分钟的打砸后，扬长而去，致使该企业被迫停产，直接经济损失100余万元。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在公捕会上，杨笠新宣读了逮捕令，“湘乡市众旺运输有限公司筹备组组长周建林、副组长罗建民等10名犯罪嫌疑人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其进行依法逮捕。” </P>
<P style="TEXT-INDENT: 2em">105人投案自首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9时20分许，当周建林等10名主要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武警押出车时，围观市民的情绪一下子激动起来，纷纷表示：“对无法无天的土霸，应该这样！”“政府这样严厉打击经济犯罪的态度和维护一方平安的决心，群众欢迎！”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湘乡市委宣传部左都建向记者表示，“1&#8226;24”事件发生后，湘乡市委、市政府迅速成立了专案组，出动警力120多人，先后抓获犯罪嫌疑人23人。目前，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已达105人。众旺运输有限公司职工周常武等13名涉案者已被行政拘留。 </P>
<P style="TEXT-INDENT: 2em">企业重新点火生产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公捕会结束后，记者再次来到成美公司办公楼前，一个星期前被掀翻、砸毁的汽车已被政府相关部门运到修理厂，被砸烂的办公室门窗和设备已被重新安装，进出的工作人员有条不紊。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厂里刚刚又重新点火生产。”成美公司董事长林玉茂向记者坦言，“‘1&#8226;24’事件发生后，我们曾有过撤资的想法，但政府处理事情的力度和决心，让我们重新有了把企业办好的信心。”他脸上露出一丝宽心的笑容，“感谢《三湘都市报》的关注，使事情这么快得到处理。”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1&#8226;24’事件，寒了客商的心，最终受害的也是本市的经济和百姓。”会后，湘乡市委书记黄赞佳向记者表示，“经济环境是地方和企业发展的生命线，我们要把优化经济环境当作‘门前雪’来扫，把危害经济环境的人和事当‘真老虎’来打，绝不姑息。” </P>
<P style="TEXT-INDENT: 2em">(责编:瞿建波　作者:周红泉 龚婷 宋磊乐) </P>
<P style="TEXT-INDENT: 2em"></P></TD></TR></TBODY></TABLE></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三十六亿]]></author>
	    <comments>http://help-now.blog.163.com/blog/static/3089997920075308711400</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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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at, 30 Jun 2007 20:07:11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7-06-30T20:07:11+08:00</dcterms:modif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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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改制显活力]]></title>	
    <link>http://help-now.blog.163.com/blog/static/3089997920075308540128</link>
    <description><![CDATA[<div><STRONG><FONT size=2>２００４年１１月底，寿春水泥（成美）股份有限公司销售水泥３４．５万吨，一举创历史最高纪录。寿春水泥公司改制一年多来，公司员工经历了由怨恨、恐慌到踏实、欣喜的转变。请看来自成美公司一线的报道：</FONT></STRONG>
<P align=center><BR><FONT color=#002bd7 size=4><STRONG>改　制　显　活　力</STRONG></FONT></P>
<P>　　到２００４年１１月，寿春水泥公司改制已经一年多了，改制后的企业到底发生了怎样的变化？近日，笔者来到成美公司进行了采访，所见所闻的许多事情，令笔者浮想联翩、感慨万千。<BR>　　企业改制，几家欢喜几家愁。２００３年８月，以董事长林玉茂、总经理陈飞为首的湘西成美（香港）建材有限公司３０余人，风尘仆仆地来到寿春水泥公司租赁生产经营“寿春”牌水泥。一夜之间，公司易主，职工下岗，１０００多名职工一下子“懵”了。整个公司，一片哗然。各种论议、猜测、怨恨，甚至谩骂，接踵而至。很多人对自己的工作、生活、生存、命运担忧了，后怕了，恐慌了。在残酷的现实面前，８００多名职工失业了，茫无头绪地涌上了社会，使原本“人声鼎沸、灯火灿烂”的职工宿社区出现了“人去楼空、灯光暗淡”的景象。伤感之下，只有５２０余名职工义无反顾地投入了“成美”的怀抱，风里雨里水里泥里夜里为“成美”出力流汗。令人欣慰的是：公司不但没有因为改制而分崩离析，反而，愈加生机勃勃、欣欣向荣。生产，一度再度红火；质量，一度再度提高；销售，一度再度火爆；效益，一度再度攀升；工资，一度再度增加。据了解，改制首年，职工年人均收入近１００００元，部分管理人员年薪超过２００００元。难怪一名供职于成美公司办公室的男士兴奋地说：“现在在岗职工都是笑咪咪的，不少职工月工资接近或超过１０００元，有的达到或超过２０００元，这是历史同期少有的。说实话，改制改迟了，早改就好了。我们真诚希望成美公司能多干几年，以便自己的孩子顺利读完大学。”尤为欣喜的是，职工的收入状况，基本上实现了公开化、明朗化，分配卡表，张贴上墙。那种“改制改散了改制改垮了”的担心，在这里实属多余。日前，陈飞总经理坦言：“寿春水泥成美有限公司改制的‘磨合期’已经过去；应当说，生产经营持续健康稳步发展的良好局面业已形成。”<BR>&nbsp;&nbsp;&nbsp;&nbsp;&nbsp; 严爱结合，晓之于理，动之于情。企业管理，其核心，是对人的管理。人是企业生存发展再发展的第一要素。基于这种理念，成美公司制定了既简单又实用的管理办法。迟到、早退、串岗、离岗、睡岗，发现一次，扣本人当班工资１５元，并追究班组车间带连责任。操作，不打折扣；执行，一步到位。“屡犯不改，下岗走人。”即便如此，公司老总还是尽可能做到“仁至义尽”，促其知错改错，改了就好，不搞一棍子打死，不搞吹胡瞪眼，不搞体罚辱骂。林玉茂董事长曾说：“企业老板聚财，关键是聚人；聚人，关键是聚心。如何聚心？对职工做到‘管理与呵护’相结合，关心人，爱护人，帮助人，尊重人，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对特困职工予以救济，对突出贡献的职工进行奖励。逢年过节，为每名职工发放慰问品，制做服装，职工家庭出现“疑难杂症、感情裂痕”，老总们大都登门释疑解难排忧。不少职工情不自禁地说：“成美公司的老总很有人情味，跟着‘成美’干，再苦再累，我们无怨无悔，心里舒坦！”<BR>　　求真务实，干实事，重实绩，出实效。成美公司的上层管理者们，十分注重对“结果”的考究。他们认为，一个职工只要对本职工作努力了，尽力了。就该得到应该得到的报酬。摆花架子，做表面文章，耍小聪明，绝无市场。各尽所想，按劳取酬，无功不受禄；同工不同酬，已成普遍现象。干好干坏不一样，真干假干不一样，干多干少不一样，“大锅饭”、“铁饭碗”彻底砸烂；“要我干”，销声匿迹；“我要干”，已成时尚。现在，出工不出力的没有了，投机取巧的没有了，迟到早退的没有了，离岗睡岗的没有了，酗酒上班的没有了，打架斗殴的没有了，损坏设备的没有了，偷盗公物的也基本上没有了，要求离开成美公司的就更没有了。取而代之的是“人人爱岗敬业，个个争做奉献”。半年多来，又有近半百原下岗工人向“成美”老总递交了“要求工作”的申请书。</P>
<P align=right>（杨世震）</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三十六亿]]></author>
	    <comments>http://help-now.blog.163.com/blog/static/3089997920075308540128</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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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at, 30 Jun 2007 20:05:40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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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林玉茂：重视安全生产的民营企业家]]></title>	
    <link>http://help-now.blog.163.com/blog/static/308999792007530846653</link>
    <description><![CDATA[<div><P style="TEXT-INDENT: 2em">六安市寿春水泥成美公司董事长林玉茂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他经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是：“如果安全生产工作没做好，企业效益再好那都是不成功的。”林董事长不仅是这么说的，也是这么做的。自从他接手这个企业后，为了强化安全生产工作，每年拿出6万元作为安全奖励基金，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得好的车间、科室及个人予以奖励，对做得不好的予以处罚，一改过去有的员工所谓的“安全不安全，咱又没有钱”的麻痹现象，充分调动了员工重视安全的积极性，全员安全意识空前提高，受到六安市张祥安副市长的高度赞扬。张副市长称林董事长的做法在当时六安市企业中仅此一家。另外，公司又为员工办理了工伤保险，以确保员工上班中出现意外时有医疗保障。目前，寿春水泥成美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形势喜人，已连续3年未出现安全事故。</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三十六亿]]></author>
	    <comments>http://help-now.blog.163.com/blog/static/308999792007530846653</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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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at, 30 Jun 2007 20:04:06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7-06-30T20:04:06+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第四届珠洽会：让“有情郎”娶上“如意女”]]></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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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div>“让一切有投资愿望的人找到投资机会，让一切有合作意向的人找到合作伙伴……”在昨日举行的珠洽会湖南省情推介会暨重大项目签约仪式上，湖南省委书记张春贤满怀自信地告诉与会代表。 
<P>　　胡彪、于来山、徐宪平、李微微、戚和平、郭开朗等省领导出席了推介会，德国驻华大使史丹泽博士和夫人梅芳·史丹泽女士出席了推介会。推介会后，举行了项目签约仪式。湖南共计签订了两个框架协议和98个投资合同项目，引进外资23.5亿美元，引进内资212亿元。 <BR><BR><STRONG>&nbsp;&nbsp;&nbsp; 精心装扮希望找个好“婆家”</STRONG> </P>
<P>　　张春贤说，作为中部省份，湖南要打造服务型政府，放松对经济事务的管制，优化投资环境。随后，湖南省委常委、副省长徐宪平向与会嘉宾介绍湖南省情时表示，湖南是当今中国经济发展最有希望、最具前景的省份之一，“优越的经济区位、庞大的消费市场、广阔的发展前景、优良的投资环境，正吸引大量资本涌入湖南。”本次珠洽会上湖南精心筛选了820个省级招商项目，投资总额达到3740亿元，“我们希望他们都能够找到好的‘婆家’。” <BR>　　西门子、梅塞尔、博世公司、百胜餐饮、美联银行、壳牌集团、米塔尔钢铁集团、家乐福集团、通用电器医疗集团、麦当劳餐饮集团、日本NEC集团、伊莱克斯、万豪国际集团及正大集团等世界五百强企业和跨国公司的全球及中国区高层，以及中国海运集团、中国兵器工业集团、中信集团、中国中钢集团、中国昊华集团等中央大型企业相关负责人出席推介会。 <BR><BR><STRONG>&nbsp;&nbsp;&nbsp; 泰格林纸项目成当日最大单 </STRONG></P>
<P>　　推介会后，举行了项目签约仪式。湖南共计签订了两个框架协议和98个投资合同项目。其中，外资合同项目69个，总投资29亿美元，引进外资23.5亿美元。内资合同项目为29个，总投资额218.8亿元，引进内资212亿元。 <BR>　　湖南14个地市均有成果。记者发现，在所有98个项目中，泰格集团与常德德山开发区签订的泰格林纸项目为当日最大一单，合同金额45亿元。 <BR>　　台湾国产实业有限公司牵手涟源市城建投资公司兴建的干法水泥生产线项目，合同引资1.948亿美元，成为昨日所签外资合同项目中最大的项目。 <BR>　　昨日，省政府和中国海运集团签订协议，将在湖南建设中海运湖南船员基地，开辟新就业渠道。另外，湖南省政府还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BR>　　此外，深圳中航集团投资与衡阳白沙工业园签下20亿元大单，进行园区整体开发。 <BR><BR><STRONG>&nbsp;&nbsp;&nbsp; 湖南韶峰水泥集团对接央企 </STRONG></P>
<P>　　昨日，中国建材集团与湖南韶峰水泥集团签订合同，实现对接央企。中建材拟将通过增资扩股方式控股韶峰集团，并投资建设日产一万吨干法水泥生产线，项目总投资达30亿元。据悉，韶峰集团始建于1958年，该公司2006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总资产11.27亿元，总负债6.72亿元，净资产4.55亿元，拟通过产权转让，引进中国建材进行增资扩股并控股韶峰集团。“对象”中国建材则是1984年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建材行业管理公司，现直属国务院国资委管理，资产总额200亿元，全资、控股及参股企业200余家，其中控股上市公司2家、参股上市公司12家，连续多年位居中国最大500家企业和中国建材100强前列。 <BR><BR><STRONG>&nbsp;&nbsp;&nbsp; 美国福斯等外资纷纷落户湖南</STRONG> </P>
<P>　　正大集团、万豪国际集团等外资纷纷签约落户湖南。在外资项目中，美国福斯公司与湖南湘电长泵有限公司签下总额为1500万美元的合同。据悉，美国福斯公司是全球流体运动和控制产品及其服务行业的领袖，是世界上唯一一家同时拥有泵、阀以及密封装置三大产品，并能向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解决方案的供应商，其业务范围覆盖电力、石油和天然气、化工、水务以及其他行业，中国很多大型能源企业包括中石化、中石油等都是福斯公司的客户。 <BR></P>
<P style="TEXT-INDENT: 2em">发表时间：2007-6-12 7:56:40 &nbsp;&nbsp;&nbsp;&nbsp; 来源：当代商报 &nbsp;&nbsp;&nbsp;&nbsp;作者：刘亚星</P>
<P style="TEXT-INDENT: 2em"></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三十六亿]]></author>
	    <comments>http://help-now.blog.163.com/blog/static/30899979200753073759463</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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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at, 30 Jun 2007 19:37:59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7-06-30T19:37:59+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韶峰水泥集团插上腾飞的翅膀]]></title>	
    <link>http://help-now.blog.163.com/blog/static/30899979200753073436993</link>
    <description><![CDATA[<div><P><FONT color=#333333>本报讯 日前，国家发改委已发文正式批准韶峰二号窑技改工程动工兴建。这个项目总投资为４．６１亿元、日产５０００吨熟料的新型水泥干法线将在３００天后建成，建成后，韶峰集团水泥产量再翻一番，总产量达到４５０万吨，新增销售收入３．２亿元，新增利税８０００万元。 <BR>　　早在两年以前，韶峰集团二号窑技改工程就经国家批准开工建设，并列入国家“双高一优”重点项目，但由于资金困扰，致使项目迟迟不能开工建设。为了早日启动该项目，韶峰集团多方寻求合作、合资伙伴和银行贷款担保单位，去年４月份，韶峰集团的品牌优势、资源优势及强劲的改革发展势头，引起了中国建材集团公司的注意，双方经过长达１０个月的了解协商，终于达成共识：两家在园内建材工业界举足轻重的公司实行战略联合，有利于双方优势互补，达到双赢。今年３月，经省政府批准，韶峰集团以整体划转方式加盟中国建材集团。中建集团承诺，大力支持韶峰集团壮大发展，首先帮助韶峰启动新窑建设，为韶峰集团提供银行贷款担保承诺和注入技改资金６０００万元，并帮助韶峰在湘北、湖南、湘西等地建设３条日产熟料５０００吨的干法生产线，在两到三年内使韶峰水泥年生产和销售能力达到１２００万吨，把韶峰集团打造成中南水泥市场最大的公司，成为全国一流的、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水泥企业。同时，韶峰集团还将充分利用中国建材集团的上市资源，重新调整产权结构和布局，向现代企业制度迈进。 <BR>　　好事多磨。正当韶峰集团紧锣密鼓地筹建新线时，国家实行宏观调控政策，清理整顿项目投资，水泥、钢材、电解铝等新建项目列入国家重点清理范围，被紧急叫停。韶峰集团一方面认真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暂停项目建设，一方面再次申报。省、市领导也非常关注韶峰新线建设，多次到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据理力争。湖南省内水泥企业众多，但新型干法线却寥寥无几，第一条干法线也是韶峰于１９９６年建成的，干法水泥产量不到水泥总量百分之四，远远低于全国２５％的比例。这一现状不利于省内水泥结构调整和建材工业的健康发展。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家发改委破例批准了韶峰二号窑技改工程，中国农业银行也全票通过了对韶峰技改工程贷款的审核。现在项目资金已基本到位，设备招标、土建招标也已完成，项目的配套工程湘潭粉磨站、株洲粉磨站、益阳粉磨站也已开工建设。 <BR>　　韶峰又一条新型干法线动工兴建意味着什么？公司董事长肖小高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这标志着韶峰集团发展进入了快车道，不仅产量翻番，利税大幅增长，而且公司在市场中的位置和影响力也将大幅提升。 <BR>　　记者还了解到，今年以来，韶峰集团水泥销售继续保持良好势头。不仅在湘潭四大桥等省内重点工程营销上连连得手，在广州、深圳等地也是捷报频传。公司内部改革也渐入佳境，资本运作得心应手，这一切为技改工程兴建和公司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本报记者 尹奇军 通讯员 陈康乐）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A href="">湘乡之窗</A>&nbsp; 2006-4-1 11:19:36&nbsp; 来源：韶峰报</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三十六亿]]></author>
	    <comments>http://help-now.blog.163.com/blog/static/30899979200753073436993</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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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at, 30 Jun 2007 19:34:36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7-06-30T19:34:36+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湖南韶峰集团整体加盟中国建材集团]]></title>	
    <link>http://help-now.blog.163.com/blog/static/30899979200753073116973</link>
    <description><![CDATA[<div><P align=center><STRONG><FONT face=宋体 color=darkblue size=5>推进战略重组 实现强强联合<BR>湖南韶峰集团整体加盟中国建材集团</FONT></STRONG></P>
<P align=justify><FONT face=宋体><FONT size=4><STRONG>　　</STRONG>2月26日，湖南韶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加盟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协议签字仪式在湖南长沙隆重举行。湖南省经贸委副主任蒋志方、中国建材集团总经理宋志平、湖南韶峰集团董事长肖小高分别代表各方在划转协议书上签字。湖南省副省长郑茂清，中国建材工业协会副会长徐永模等有关部门领导出席了签字仪式。</FONT></FONT></P>
<P align=justify><FONT face=宋体 size=4>　　中国建材集团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大型中央企业，现有总资产近200亿元，合资、控股和参股数十家大型骨干建材企业，拥有8家甲级设计研究院。中国建材集团构建了新型建材及新型住宅、化学建材、水泥、玻璃、复合材料、物流连锁、科研设计、进出口贸易等八大业务平台，并在这些业务领域内与英国百安居、皮尔金顿、日本三菱商事、丰田汽车等多家世界五百强企业展开了广泛而深入的合作，中国建材集团已经成为我国建材行业内规模宏大、管理规范、主业突出、成长性强的领军企业。</FONT></P>
<P align=justify><FONT face=宋体 size=4>　　湖南韶峰集团是湖南省建材行业的龙头企业，是“十五”期间国家重点扶持发展的全国九大水泥企业集团之一，曾被誉为我国建材行业的红旗企业，为推动我国水泥行业的发展，特别是为推动湖南省的经济发展做出过重要贡献。</FONT></P>
<P align=justify><FONT face=宋体 size=4>　　近年来，中国建材集团以联合重组为动力，相继以兼并、划转方式接收了山东鲁南水泥、江苏巨龙水泥、河南南阳航天水泥、山西大同水泥、河北鑫磊等大型水泥企业。通过加大新型干法水泥建设力度，推进生产基地建设，中国建材集团迅速构建了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国家级水泥业务平台，目前已拥有年产1000万吨水泥的生产能力，随着在建项目的陆续投产，预计明年年底产能将达到3000万吨。而这些企业在进入中国建材集团后，在企业管理、企业文化等各方面迅速与中国建材集团相融合，通过加快改革与改制，开展技术创新，推进结构调整,使企业发生了显著变化，规模和效益不断增长，企业实力不断增强，一些公司已成为中国建材集团内管理优秀的样板企业。</FONT></P>
<P align=justify><FONT face=宋体 size=4>　　中国建材集团的一系列重组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并引起了行业界的普遍关注。今年年初，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在听取中国建材集团汇报时，表示支持中国建材集团进行必要的扩张。据悉，目前仍有多家企业在探讨以不同方式进入中国建材集团。</FONT></P>
<P align=justify><FONT face=宋体 size=4>　　宋志平在致辞中说，韶峰集团的加盟是中国建材集团做强做大水泥业务平台的重要战略步骤。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新型干法水泥发展战略安排，中国建材集团将充分利用湖南省的资源优势，在湖南建设新型干法水泥基地和石膏板制造基地。以韶峰集团为核心企业，通过企业整合、市场拓展和新项目建设，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建成中国建材中南水泥基地，产能超过1000万吨。同时利用韶峰集团的技术和人才优势，支持中国建材中南石膏板基地的建立。</FONT></P>
<P align=justify><FONT face=宋体 size=4>　　据业内人士分析，湖南虽是水泥大省，但由于企业布局和产品结构不合理，企业规模普遍偏小，立窑水泥占据70%的市场份额，新型干法水泥产能不足120万吨，仅点总量的4%，远远低于全国的平均水平。湖南水泥发展的落后，正是国内强势企业集团整合市场的最佳时机。韶峰集团近年来围绕着企业发展做了大量工作，以其矿产资源、区位、管理、人才、品牌等综合优势具备了快速发展的条件。中国建材最近把整合中南市场作为其重要发展目标，此次韶峰集团加盟中国建材集团，符合双方的利益，将实现优势互补，达到共同发展，同时也将对推进湖南省水泥结构调整和提高产业集中度产生深远的影响。</FONT></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三十六亿]]></author>
	    <comments>http://help-now.blog.163.com/blog/static/30899979200753073116973</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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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at, 30 Jun 2007 19:31:16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7-06-30T19:31:16+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韶峰集团湿法生产线改造效益显著]]></title>	
    <link>http://help-now.blog.163.com/blog/static/30899979200753072951264</link>
    <description><![CDATA[<div><P style="TEXT-INDENT: 2em">韶峰集团湿法生产线改造效益显著</P>
<P style="TEXT-INDENT: 2em">2007-6-26 14:03:06
</P><P style="TEXT-INDENT: 2em">本报讯 湖南湘潭韶峰水泥集团向湿法生产工艺告别，完成了传统水泥生产向低耗低排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全面转变。今年1~5月，该企业万元产值能耗为5.16t标煤，同比下降了22.52%.韶峰水泥集团湿法生产线曾在中国水泥发展史上谱写过辉煌的篇章。但随着省内外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的崛起，韶峰集团能耗高、排放量大、污染重的湿法生产线使公司步入低谷，几乎到了产出1t亏损1t的地步。
</P><P>　　2006年，韶峰水泥集团经营班子从改造传统湿法水泥工艺生产入手，投资1.2亿元新建了一条2500t/d的新型干法生产线，并顺利投产运行。</P>
<P>　　与湿法回转窑相比，该生产线大大提高了窑台产量，降低了熟料实物煤耗和水泥综合电耗。以前湿法窑月平均熟料实物煤耗在340kg/t左右，而新型干法的月平均熟料实物煤耗仅在170~180kg/t左右，煤耗有了明显的下降；由于干法窑的熟料台产大大提高，使得熟料电耗和水泥综合电耗明显下降，公司的整体能耗水平也就有了明显降低。</P>
<P>　　为了加强新型干法生产线窑尾预热器废气回收，在前不久闭幕的第四届泛珠会上，韶峰还与中国北京节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余热发电项目，通过充分利用水泥、熟料生产过程中排出的大量废气进行回收发电。在拆除湿法生产线的同时，对原有的设备进行了充分利用：保留了湿法生产线厂房和一些设施，利用废弃的生料管磨做水泥磨，并在磨前加柱磨机进行预粉磨改造原有的水泥粉磨制成系统，提升公司的水泥粉磨技术装备水平，使得水泥磨台产量明显提高，平均每吨水泥耗电降低10kWh.改造后的设备，使该公司水泥生产无需使用昂贵的优质烟煤，烘干窑热效率显著提高，明显减少了煤耗和电耗，综合能耗下降约30%.</P>
<P align=right>　　作者：龚卓&nbsp; 张孝安&nbsp; 郭剑兮&nbsp; 罗丕</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三十六亿]]></author>
	    <comments>http://help-now.blog.163.com/blog/static/30899979200753072951264</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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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at, 30 Jun 2007 19:29:51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7-06-30T19:29:51+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中国建材集团野心渐现：南方水泥收购平台胎动]]></title>	
    <link>http://help-now.blog.163.com/blog/static/308999792007530727611</link>
    <description><![CDATA[<div><P style="TEXT-INDENT: 2em">北京报道 本报记者 王凤君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整合南方水泥?</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消息人士向记者透露,中国水泥行业唯一的央企中国建材集团(以下简称中国建材)目前正在考虑把南方诸多二线水泥企业纳入旗下,打破地域界线,组成一个大水泥企业——南方水泥集团公司。</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据称,这是4月23日,60家全国重点水泥企业闭门召开的峰会期间传出的消息。中国建材拟成立的南方水泥集团拟收购的公司包括福建、江西、浙江等地众多企业,如<A href="http://finance.sina.com.cn/realstock/company/sh600802/nc.shtml">福建水泥</A>(&nbsp;10.58,0.09,0.86%)、江西水泥、浙江<A href="http://finance.sina.com.cn/realstock/company/sh600668/nc.shtml">尖峰集团</A>(&nbsp;9.65,0.22,2.33%)、光宇集团、虎山集团以及湖南韶峰水泥等。</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对于上述消息,中国建材相关人士予以了否认。一位曾经帮助中建材做过重组的人士认为,"中国建材既使想那么做,也没有那么多资金。"</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但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尽管这个消息没有确认,但是中国建材整合南方水泥的可能性还是很大。"去年春节前,水泥协会会长雷前治曾陪同中建材高层一起到南方考查半月有余。"</P>
<P style="TEXT-INDENT: 2em">　　而从客观上讲,这种收购也存在着可能性。"一是南方一些地区,如福建、江西、浙江等地,虽然水泥企业很多,但是一直没有领军企业;二是这些地区存在着较大的市场。"该人士称。这就为中建材提供了很好的进入机会。"</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产业集中度低,是目前南方水泥行业的一个通病。以水泥企业比较集中的浙江为例,2005年底,该省有水泥企业264家,平均生产规模为33.7万吨,新型干法窑企业60家,平均生产规模100万吨。年产200万吨左右的企业有10多个。2005年,该省前十位水泥企业的总产量为3044万吨,生产集中度为34.2%,产业集中度偏低。</P>
<P style="TEXT-INDENT: 2em">　　由于产业集中度低,没有行业龙头存在,在这些区域范围内经常发生恶性竞争。导致企业平均利润率急剧下降。统计显示,浙江省水泥行业从2004年盈利22.47亿元到2005年滑落至1.04亿元。</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正是由于这种情况,南方各省最新的水泥行业"十一五"计划,几乎都把加强与外部企业的战略合作写了进来。浙江行管办主任丛培江在日前召开的&lt;国家重点支持大型水泥企业座谈会&gt;上表示,该省企业前两年打市场价格战,拼的你死我活,谁也没吃掉谁,结果是大家都筋疲力尽,没有能力也没有资金去进行企业并购、市场整合。</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所以,"浙江水泥需要引入资金、引入大企业集团参于市场整合。"而其他各省情况也与之类似。</P>
<P style="TEXT-INDENT: 2em">　　而从市场上看,据中国数字水泥网刘作毅称,尽管这几年东南沿海水泥市场发展较快,但是由于这里是国内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所以对水泥的需求量还是很大,而且从行业的角度看,各省都在严格控制立窑水泥的生产,这为以新型干法水泥为主的企业,腾出巨大市场空间。</P>
<P style="TEXT-INDENT: 2em">　　突进南方</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中国建材有意打造南方水泥的航母并不是从现在开始的。其进入南方水泥,较早的一个收购动作是,2004年2月26日,与湖南韶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协议,欲整体并购韶峰水泥。</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在当年的签字仪式上,中国建材董事长宋志平在致辞中表示,韶峰集团的加盟是中国建材集团做强做大水泥业务平台的重要战略步骤。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新型干法水泥发展战略安排,中国建材集团将充分利用湖南省的<A href="http://finance.sina.com.cn/realstock/company/sz399319/nc.shtml">资源优势</A>(&nbsp;3401.806,60.46,1.81%),在湖南建设新型干法水泥基地和石膏板制造基地。以韶峰集团为核心企业,通过企业整合、市场拓展和新项目建设,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建成中国建材中南水泥基地,产能超过1000万吨。同时利用韶峰集团的技术和人才优势,支持中国建材中南石膏板基地的建立。</P>
<P style="TEXT-INDENT: 2em">　　然而,上述收购最终没有成为事实,据一位知情人士称,由于种种原因,中建材收购韶峰计划最终没有成功。"不过,这不等于,中建材以后就不收购了。"该人士称。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据业内人士分析,相对南方各省来讲,湖南的水泥市场空间是最大的,所以占领湖南市场对任何一个想要在南方市场大有作为的企业来说都至关重要。因为这里除了市场空间大,其所处的连接周边各省的地理位置也很重要,所以,目前海螺、中国材料集团都已在湖南大兵压上。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湖南收购失败后,中国建材遂把目光转向江苏。2006年7月,在相关各方的努力下,中建材终于如愿以偿地以9.6亿元的成本价获得了徐州海螺公司全部股权。这次转让,不仅包括已经建成的1条万吨熟料生产线,还包括9亿吨的石灰石资源、二期的土地、道路等共用设施。通过这次收购,海螺基本上全部退出了该地区。</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收购徐州海螺刚一完毕,紧接着,在今年的4月17日,中国建材集团又突然宣布,将通过旗下控股子公司中国建材对浙江尖峰集团子公司湖北大冶尖峰水泥公司增资。中建集团控股子公司中国建材同意向大冶尖峰增资6000万元,占其40%股权。中建材表示将与尖峰集团共同打造"区域性专业化"水泥公司。据业内人士分析,有了这一步之后,今后中建材有可能对尖峰集团本部资产进行收购。</P>
<P style="TEXT-INDENT: 2em">　　除此之外,中国建材还持有福建水泥和江西水泥的相当一部股份,而且今后不排除通过二级市场进一步增持的可能。种种迹象表明,中国建材欲做南方水泥整合者的野心已经显现。</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如果单从出资收购的角度讲,中国建材几乎不可能去收购那么多企业,因为它根本拿不出那么多钱,但是如果从其有部分水泥企业上市公司股份来讲,它完全可能通过换股方式来实现收购。"一位接近中建材的人士称。</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全国布局</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公开资料显示,中国建材集团为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管理的中央企业。截至2005年12月31日,建材集团总资产为202亿元,所有者权益26亿元,2006年主营业务收入为136亿元,净利润1.81亿元。主营业务为建筑材料及其原辅材料等。在新型建筑材料、新型干法水泥及工程设计等业务领域具有领先优势,旗下共有 4家上市公司,分别是中国建材(3323.HK)、<A href="http://finance.sina.com.cn/realstock/company/sz000786/nc.shtml">北新建材</A>(&nbsp;12.49,0.19,1.54%)(000786.SZ)、<A href="http://finance.sina.com.cn/realstock/company/sh600176/nc.shtml">中国玻纤</A>(&nbsp;20.44,0.96,4.93%)(600176.SH)和<A href="http://finance.sina.com.cn/realstock/company/sz002066/nc.shtml">瑞泰科技</A>(&nbsp;20.45,0.66,3.34%)(002066.SZ)。</P>
<P style="TEXT-INDENT: 2em">　　近期,中国建材集团经过战略调整和业务整合,已经把新型墙体材料和新型干法水泥作为重要的战略发展目标,并把大力发展水泥业务平台作为近两年工作的重中之重,希望把自已打造成行业领导者。</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中国建材水泥业务的发展,过去几年主要是通过旗下子公司中国联合水泥公司来推进的。中联水泥现阶段的市场战略布局定位于"控制中原,辐射京津,沿陇海一线成片形成大区域控制"。为加快形成这一布局,中国联合水泥充分利用自身的国家公司优势,迅速推进重组工作。目前,通过几次收购,中联水泥在山东南部已经拥有了鲁南、鲁宏和安厦三大水泥企业,尽管与山东水泥老大济南山水集团还有一定距离,但在规模上已被行业默认为山东老二。同时中联还通过划拨、持股等形式控制了山西大同水泥,河北鑫磊、泰山企业等。</P>
<P style="TEXT-INDENT: 2em">　　近期,中联水泥把重点放在发展淮海经济区市场上。希望依靠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优良的产品质量和服务、低廉的成本、成熟的销售网络取得区域市场的主导地位。</P>
<P style="TEXT-INDENT: 2em">　　重组徐州海螺公司前,中联水泥在淮海区域的控股水泥企业主要有淮海中联、鲁南中联、 <A href="http://www.iask.com/n?k=%D4%E6%D7%AF">枣庄</A>中联、青州中联4个水泥熟料生产基地,水泥总产能为1100万吨。重组徐州海螺后,产能达1500万吨,进一步巩固和强化了公司在淮海区域的优势地位,同时将鲁南、苏北、冀东这一区域的熟料产能连成了一体,为"控制中原,辐射京津,沿陇海一线成片形成大区域控制"的战略布局奠定了坚实的基础。</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但是淮海区域主要是生产基地,只有生产基地是不够的。"一位业内人士称,真正的市场在东南沿海。如果中国建材把南方水泥拿下来那么它就既有了基地又有了市场,在沿海的北中国和南中国都确立了自己的势力。</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据了解,目前中国建材正在为下一步大规模收购做准备。</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中国建材总裁曹江林在不久前曾表示,公司水泥产能到今年中将达到2384万吨,而"在淮海经济区将达至3000万吨的规模才最具 <A href="http://www.iask.com/n?k=%BE%BA%D5%F9%C1%A6">竞争力</A>,我们希望能尽快达到"。</P>
<P style="TEXT-INDENT: 2em">　　该高层表示,去年,中建材公司的资本性开支达26亿元人民币,当中有22亿元用于水泥的收购。今年落实的资本性开支为13亿元, </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三十六亿]]></author>
	    <comments>http://help-now.blog.163.com/blog/static/308999792007530727611</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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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at, 30 Jun 2007 19:27:06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7-06-30T19:27:06+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张人为一行考察湖南韶峰水泥集团]]></title>	
    <link>http://help-now.blog.163.com/blog/static/3089997920075307253996</link>
    <description><![CDATA[<div>&nbsp;1月29日，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九次会长会议刚一结束，中国建材协会会长张人为，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秘书长张佰恒，湖南省建材行管办主任樊家生，中国建材报社总编辑陈才来等，便来到湖南省建材工业龙头企业——湖南韶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考察工作。在该公司董事长肖小高的陪同下，张人为一行深入车间班组看望职工，参观韶峰水泥集团石灰石矿山，了解公司最近生产经营情况。 
<P><FONT face=Verdana>&nbsp;&nbsp;&nbsp;&nbsp;&nbsp; 在听取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汇报后，张人为充分肯定了湖南韶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领导班子带领广大职工逆势而上，励精图治所取得的可喜成绩，尤其对该公司靠企业积累和职工集资，兴建了一条日产2500吨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使企业跨入了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水泥企业行列表示满意。</FONT></P>
<P><FONT face=Verdana>&nbsp;&nbsp;&nbsp;&nbsp;&nbsp; 张人为勉励韶峰水泥集团广大干部职工，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转变经营机制，将企业做强做精。他表示，在韶峰水泥集团与中国建材集团强强联合的发展进程中，中国建材协会将积极牵线搭桥，提供支持和帮助，他本人将当好“红娘”，争取早日实现中国建材集团与韶峰集团的“联姻”，在中国建材集团支持下，将韶峰水泥集团建设成1000万吨级的南方水泥工业基地。</FONT></P>
<P><FONT face=Verdana>&nbsp;&nbsp;&nbsp;&nbsp;&nbsp; 当晚，湖南省常务副省长肖捷设晚宴欢迎张人为一行。肖捷表示，省政府将全力支持韶峰水泥集团加盟中国建材集团，同时欢迎中国建材集团等央企来湖南投资，提升湖南水泥工业装备技术水平，进一步提高水泥生产集中度，更好地发挥央企的投资引导作用。张人为对肖捷给予建材工业发展的关心、对韶峰水泥集团等建材企业的支持表示感谢。</FONT></P>
<P><FONT face=Verdana>&nbsp;&nbsp;&nbsp;&nbsp;&nbsp; 湖南省建材行管办主任樊家生表示，韶峰水泥集团是湖南建材工业的“老大哥”，省建材行管办将一如既往地支持其改革和改制，为韶峰水泥集团实现新的腾飞提供帮助和服务。</FONT></P>
<P><FONT face=Verdana>&nbsp;&nbsp;&nbsp;&nbsp;&nbsp; 湖南韶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的前身是湖南省湘乡水泥厂，成立于1958年，是一家全国知名的建材企业。在上世纪80年代，公司被树立为全国建材工业学习的样板企业和红旗单位，是上世纪末我国十大水泥集团之一，为国家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在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因机制、市场等多种原因，导致企业陷入困境，企业发展处于停滞状态。2002年，以肖小高为“班长”的湖南韶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新一届领导班子上任后，积极开展企业内部改革，初步实现主辅产业分离，变市场压力为企业发展动力。在2006年，公司投资9000万元，仅用10个月时间就兴建了一条日产2500吨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使企业年产能达到500万吨（含3个水泥粉磨站），提升了企业核心竞争力，巩固了韶峰水泥集团在湖南建材工业中的龙头地位，也为韶峰水泥集团在“十一五”期间建成年产1000万吨水泥基地打下了坚实基础。肖小高表示，韶峰水泥集团将充分发挥自身的资源优势，人才优势，技术优势，市场优势，品牌优势，发扬韶峰精神，对外实行强强联合，对内深化改革，强化管理，最终实现韶峰水泥集团由大变强，做强做精的目标。</FONT></P><BR>（中国水泥网 转载请注明出处）</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三十六亿]]></author>
	    <comments>http://help-now.blog.163.com/blog/static/3089997920075307253996</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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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at, 30 Jun 2007 19:25:03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7-07-01T10:06:30+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中国建材或将购入浙江水泥]]></title>	
    <link>http://help-now.blog.163.com/blog/static/3089997920075299334156</link>
    <description><![CDATA[<div>中国建材(3323.HK)21日表示，母公司拟向光宇集团收购浙江水泥100%股权，但有关业务可能和中建材现有水泥业务产生竞争，中建材表示会持续关注，以决定是否行使与母公司订立的不竞争协议所授予的优先购买权，借以取得有关业务。<BR>　　浙江水泥在浙江从事水泥的生产及销售，重组后光宇集团持有其100%股权。该公司拥有一条日产2500吨水泥熟料的生产线及两条各日产5000吨水泥熟料的生产线，还有四条设计产能各为日产4000吨水泥熟料的在建生产线。中建材是中国建筑材料行业的领军企业，主营水泥、轻质建材、玻璃纤维及玻璃钢制品以及工程服务业务。<BR>　　中建材与母公司去年订立不竞争协议，母公司同意并促使其他附属公司在中建材经营的地区内，不会在包括生产及销售水泥产品的核心业务方面与上市公司竞争。 <BR>　　（中国证券报6月22日报道）<BR></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三十六亿]]></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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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29 Jun 2007 21:33:04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7-06-29T21:33:04+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王贤军]]></title>	
    <link>http://help-now.blog.163.com/blog/static/30899979200752992629861</link>
    <description><![CDATA[<div><P>王贤军，男，1971年生，山西五台人。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金融学专业、北京市委党校经济管理专业（局级领导干部管理班）研究生。现任北京金正盛达拍卖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全国典当拍卖教材编委会编委，中国商业系统红十字会副秘书长及事业发展部专家组成员，并已获得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产权经纪、文化经纪、高级摄影师资格证书。主要致力于产权、股权、房产、土地、债权交易与拍卖的运作与研究，先后在《市场报》、《人民政协报》、《经济研究参考》杂志等全国性媒体发表具有影响力的文章及作品达80余万字，策划动作了五粮液“兴旺发 </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三十六亿]]></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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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29 Jun 2007 21:26:29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7-06-29T21:26:29+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太和天辰国际拍卖有限公司]]></title>	
    <link>http://help-now.blog.163.com/blog/static/3089997920075299244526</link>
    <description><![CDATA[<div><FONT face=幼圆 size=2>太和天辰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是经北京市商务局批准、北京市工商局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总部设于北京，在上海、武汉、西安、香港、台北设立联络处。</FONT>
<P><FONT face=幼圆 size=2>　　公司主要从事法人、自然人委托的中外文化艺术品，各类知识产权、冠名权、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企业产权、房屋产权、罚没抵押品等有形资产；股权、债权、证券等金融资产的拍卖，以及与拍卖关连的艺术品鉴定、估值、培训、展示等咨询服务。</FONT></P>
<P><FONT face=幼圆 size=2>　　公司秉承高品质、专业化的经营理念，配备有资深的拍卖师、律师、房地产专家、金融专家和由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画院、故宫博物院、中国珠宝玉石协会等权威机构的老研究员、老鉴定师、老艺术家组成的顾问团队。</FONT></P>
<P><FONT face=幼圆 size=2>　　公司的同仁多是文物艺术品的爱好者、收藏者，或是多年从事各种拍卖活动的职业人。长期以来一直追随着这个时代、这个行业的发展轨迹，兴衰荣辱。更得到了许多内地乃至海外的艺术大师、收藏名家、相关组织机构的认知、交往和相助。</FONT></P>
<P><FONT face=幼圆 size=2>　　“太极阴阳构和谐，天宇星辰我争辉”。随着民族复兴，大国崛起的必然趋势，中国艺术品的地位也将顺势攀升，太和天辰全体同仁愿以自己的修养、操守、敬业、奉献，竭诚为海内外的艺术家、收藏爱好者、团体机构营造一个物畅其流、物尽其用的鉴赏、展示、流通的平台，为弘扬中华文化、为服务百姓社会尽上一份绵薄之力。</FONT></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三十六亿]]></author>
	    <comments>http://help-now.blog.163.com/blog/static/3089997920075299244526</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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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29 Jun 2007 21:24:04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7-06-29T21:24:04+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北京中鼎国际拍卖有限公司]]></title>	
    <link>http://help-now.blog.163.com/blog/static/30899979200752992050206</link>
    <description><![CDATA[<div><P style="TEXT-INDENT: 2em">北京中鼎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是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的国际性、综合性拍卖公司，注册资金为&nbsp;1000&nbsp;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委托的中外文化艺术精品；海外回流文物；国家金融、财政、企事业等单位委托拍卖物品；司法、海关、行政执法机关追缴和罚没物品；债务纠纷依法抵押财产；邮电及运输部门的无主物品；房地产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各种国家允许流通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的拍卖。&nbsp;&nbsp;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本公司独立注册前，已有六年的拍卖经验，在行业内树立了良好的企业形象。在北京地区形成了覆盖法院、海关、国家资产管理公司、银行、国家执法机关、影视文化、旧机动车七大类别的业务渠道，是国家财政部认可的拍卖机构。并以多种形式实施拍卖的标的类型分别涉及到房地产、执法机关罚没物资、旧机动车、股权、债权、破产企业、工业产权、机械设备、音像版权、著作权等诸领域、多行业。&nbsp;&nbsp;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通过多年的市场磨合，已建立形成了由各种类型和不同实力构成的约&nbsp;4000&nbsp;个客户网络，其中国际财团或战略投资类约&nbsp;30&nbsp;家，国内上市公司类&nbsp;18&nbsp;家，专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客户&nbsp;300&nbsp;多家，兼有艺术品收藏但主行业为房地产商、证券商、机械制造商、建筑商、服装、鞋帽商、机动车经销商等各类企业家、实业家，民营老板群体约&nbsp;3000&nbsp;多家，使中鼎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打下了良好的市场基础。 </P>
<P style="TEXT-INDENT: 2em">北京中鼎拍卖有限公司（公司总部） </P>
<P style="TEXT-INDENT: 2em">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直门外左家庄前街1号 </P>
<P style="TEXT-INDENT: 2em">电话：86-01-64682848&nbsp;86-01-64682880 </P>
<P style="TEXT-INDENT: 2em">传真：86-01-64630818 </P>
<P style="TEXT-INDENT: 2em">邮编：100028 </P>
<P style="TEXT-INDENT: 2em">网址：www.zdia.com&nbsp; </P>
<P style="TEXT-INDENT: 2em">Email：<A href="mailto:zdia@zdia.com">zdia@zdia.com</A> </P>
<P style="TEXT-INDENT: 2em">北京中鼎拍卖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 </P>
<P style="TEXT-INDENT: 2em">地&nbsp;址：上海市兴国路372弄21号怡甸大酒店1201-1202室 </P>
<P style="TEXT-INDENT: 2em">电&nbsp;话：86-021-52581748&nbsp;86-021-62805903 </P>
<P style="TEXT-INDENT: 2em">传&nbsp;真：86-021-62805791 </P>
<P style="TEXT-INDENT: 2em">邮&nbsp;编：200053&nbsp; </P>
<P style="TEXT-INDENT: 2em">主&nbsp;任：潘明道&nbsp;021-28208966&nbsp;手机：13061647921&nbsp; </P>
<P style="TEXT-INDENT: 2em">副主任：耿东旭&nbsp;13764108700 </P>
<P style="TEXT-INDENT: 2em">网址：www.zdia.com&nbsp; </P>
<P style="TEXT-INDENT: 2em">Email：zdia@zdia.com&nbsp;</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三十六亿]]></author>
	    <comments>http://help-now.blog.163.com/blog/static/30899979200752992050206</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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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29 Jun 2007 21:20:50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7-06-29T21:20:50+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简介 ]]></title>	
    <link>http://help-now.blog.163.com/blog/static/30899979200752991848206</link>
    <description><![CDATA[<div><STRONG><FONT color=#ff0000 size=2>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简介 </FONT></STRONG>
<P style="LINE-HEIGHT: 150%" align=left><FONT color=#000000 size=2>　　<B>公司概况：</B>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注册资金3000万元人民币。设有艺术品部、公物部两大部门，并在国内设有广东、河南两个分公司。<BR>　　<B>经营范围：</B>法人、自然人委托的中外文化艺术精品；海外回流文物；行政、事业单位委托拍卖物品；司法、海关、行政执法部门追缴的赃物和罚没物品；债务纠纷依法抵押财产；邮电及运输部门的无主物品；房地产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各种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的拍卖。<BR>　　<B>艺术品拍卖：</B>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为了保证企业信誉，特聘请多名国内著名专家为艺术品拍卖的顾问：<BR>　　史树青：国家鉴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BR>　　徐邦达：国家鉴定委员会委员、著名书画鉴定家<BR>　　俞伟超：历史博物馆馆长<BR>　　李学勤：中科院院士、历史研究所所长<BR>　　七年来，在众多专家、鉴定家的指导下，在公司资深行家的组织运作下，经营水平不断提高。现在已经开辟的艺术品拍卖种类有：中国古代书画、现代书画、玉器、瓷器、古代家具、杂项、西方艺术品等项目。目前已经形成了每年两场大拍（成交额在6000万元以上）和若干场小拍（成交额在300万元左右）的经营规模，成交金额约1.5-2亿元人民币。并且在海内外已建立了3000多个收藏家和艺术家的客户网络，有广泛的市场基础。1999年，受保利集团委托，建成了馆藏价值达数亿元人民币的“保利博物馆”，开创国内企业办博物馆之先河，抢救和回购了大批海外流失文物，受到媒体广泛报道。<BR>　　艺术品拍卖最具代表性的为：2000年5月，香港苏富比、嘉士德拍卖行不顾中国政府的反对，执意在香港拍卖圆明园被盗的动物生肖头像，引起国人愤慨和港人游行抗议。为了抢救国家被掠夺的珍贵文物，受保利集团委托，公司赴港进行了抢救性的回购。经过周密组织策划，最后以总价3900万元港币，将猴、牛、虎三个生肖头像购回，受到国际媒体的广泛报道，被港人誉为“表现了崇高的民族气节”，并得到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的表扬。<BR>　　<B>公物拍卖：</B>公司从一九九五年开始拓展公物拍卖业务，到目前，已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了不同类型的拍卖会100余场，拍卖标的分别涉及到破产企业、工业产权、有价证券、房地产、机动车、机械设备以及各类物资等多个领域。<BR>　　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BR>　　1.1997年10月9日，在广州市举办了国内首家破产企业——广州照相机厂破产拍卖。<BR>　　2. 1998年3月18日，在珠海市举办了“凤山花园”房产的整体拍卖。<BR>　　3. 2000年2月2日，在武汉举办了湖北鄂东绍矿磁材有限公司工业产权拍卖。<BR>　　4. 2000年8月18日，在北京举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罚没房产拍卖。<BR>　　5. 2002年5月10日，在北京举办了伯宁花园54套公寓房产整体拍卖。<BR>　　<B>服务守则：</B>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本着依法拍卖、信誉至上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竭诚为委托单位提供一流的服务，并努力做到：<BR>　　1. 及时有效地配合工作，接受委托时随叫随到，迅速组织对标的物的运输和妥善保管。<BR>　　2. 对委托的标的无论大小，都要认真组织拍卖，并尽最大可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拍卖。<BR>　　3. 拍卖价格策略的制定，以配合执行标的金额需要为原则，不得随意定价，任意拍卖。<BR>　　4. 拍卖成交后保证在规定时限内将拍卖价款及时划到委托方指定帐户，决不拖欠。<BR>　　5. 严格按照《拍卖法》规定的条款进行拍卖操作，接受公证机关的监督，杜绝徇私舞弊，确保拍卖合法有效。<BR>　　公司成立七年来，本着“客户第一、信誉至上、依法经营、开拓创新”的基本原则，不断拓展市场、开创局面，把公司经营推上新的台阶，如今已成为在拍卖行业内，公司规模较大、经营水平较高、社会形象良好、国内知名度名列前茅的拍卖公司。公司做为中介性服务机构，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竭诚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一流的服务，赢得市场信誉。 </FONT></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三十六亿]]></author>
	    <comments>http://help-now.blog.163.com/blog/static/30899979200752991848206</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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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29 Jun 2007 21:18:48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7-06-29T21:18:48+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查处无生产许可证产品的实施细则]]></title>	
    <link>http://help-now.blog.163.com/blog/static/3089997920075299125359</link>
    <description><![CDATA[<div><P style="TEXT-INDENT: 2em">查处无生产许可证产品的实施细则</P>
<P style="TEXT-INDENT: 2em">2007年06月17日 21:47</P>
<P style="TEXT-INDENT: 2em">
<TABLE>
<TBODY>
<TR>
<TD>
<P></P>
<P style="TEXT-INDENT: 2em">　　第一条 为了保证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制止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保护国家、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及获证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以及原国家经委等七个部门发布的《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P>
<P style="TEXT-INDENT: 2em">　　第二条 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核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名单，统一登报并公布发证结束日期，<FONT color=#ff0000><STRONG>自结束发证日期起，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的产品均属无证产品。</STRONG></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　　第三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未在产品、包装和说明书上标明生产许可证的标记、编号、出厂日期的，视为无证产品，也要予以查处。</P>
<P style="TEXT-INDENT: 2em">　　第四条 企业新投产的产品，凡属于已结束发证工作的，应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市）许可证办公室提出申请，在批量投产前，经省、市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在半年内不以无证产品论处。</P>
<P style="TEXT-INDENT: 2em">　　第五条 凡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均应按本细则规定予以查处。</P>
<P style="TEXT-INDENT: 2em">　　第六条 <FONT color=#ff0000><STRONG>国家技术监督局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对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查处工作。</STRONG></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　　<FONT color=#ff0000><STRONG>省、市技术监督局或地方政府指定的生产许可证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技术监督或生产许可证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实施本地区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查处工作。</STRONG></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color=#ff0000><STRONG>　　省、市许可证办公室承担对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查处具体组织工作。</STRONG></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发证部门要协助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对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查处工作。</P>
<P style="TEXT-INDENT: 2em">　　第七条 企业主管部门和省、市产品归口厅、局、总公司提出本系统、本地区的无证企业名单，由省、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汇总，发出停产、停售的通知，抄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并抄送地方工商、财政、银行、物资、商业、能源等有关部门。</P>
<P style="TEXT-INDENT: 2em">　　第八条 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单位或个人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所有无证产品经核实后就地封存，按规定抽样、封样后，样品由被查者在限期内送达指定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逾期不送者其产品按不合格论处。</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检测单位应将检测报告及时报送省、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和被查者所在地技术监督或生产许可证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并同时发给被查者。</P>
<P style="TEXT-INDENT: 2em">　　第九条 无证产品的质量检测单位，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的或委托省、市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测单位，其他检测单位的检测结果无效，企业不得随意送检。</P>
<P style="TEXT-INDENT: 2em">　　第十条 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在被查处时应写出无证生产或销售的书面材料。生产企业应提供无证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日期、库存量、产品成本、出厂价格、产值、利润等清单，销售单位要提供无证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销售的起始日期、进货价、销售价、营业额、利润以及无证产品的生产企业名称和厂址等。上述材料应在限期内由被查处单位或个人同时送交当地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技术监督或生产许可证归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P>
<P style="TEXT-INDENT: 2em">　　第十一条 对在本地区销售的外地无证产品，当地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应立即与产地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联系。</P>
<P style="TEXT-INDENT: 2em">　　第十二条 对生产或销售无证产品的单位或个人，由地方技术监督或生产许可证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P>
<P style="TEXT-INDENT: 2em">　　第十三条 对生产无证产品的企业处以相当已生产的无证产品价值的１５～２０％的罚款。</P>
<P style="TEXT-INDENT: 2em">　　第十四条 对经销无证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处以相当无证产品销售额的１５～２０％的罚款。</P>
<P style="TEXT-INDENT: 2em">　　第十五条 计算无证产品价值时，属于生产企业未售出的产品，应按产品成本计算，已售出的产品按出厂价计算。计算经销单位或个人的销售额时，属于未售出的产品按进货价进行计算，已售出的产品按销售价计算。</P>
<P style="TEXT-INDENT: 2em">　　第十六条 生产无证产品的企业，其产品经过检测单位检测，产品质量尚属合格的，亦应按本细则第十三、第十四条进行处罚。停产整顿后，发证部门应允许其提出取证申请。</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在取证期间要对企业的产品质量和生产保证条件定期抽检。产品质量经检测合格，由当地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与企业主管部门共同批准，可暂不以无证论处。</P>
<P style="TEXT-INDENT: 2em">　　第十七条 产品粗制滥造，坑害用户造成严重后果，经销中以回扣和行贿为主要手段者，其出售收入全部没收，并令其停止生产，吊销营业执照或注销该品种的经营权。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P>
<P style="TEXT-INDENT: 2em">　　第十八条 对查处过程中查封的无证产品，需经检测单位检测判定，产品质量不合格者，凡违反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计量等法规要求的产品（已出售者要追踪处理）或没有使用价值的产品，均由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或生产许可证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就地销毁。有部分使用价值的产品，按国发〔１９８３〕１５３号文件精神，低于其成本定价销售。其中属于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定价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核定分等降价的处理价格，并报物价部门备案后，方可降价销售；属于市场调节价的，由企业自行降价处理，并标明“处理品”字样，在指定的销售地点销售。</P>
<P style="TEXT-INDENT: 2em">　　第十九条 生产或销售无证产品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根据问题的轻重对该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P>
<P style="TEXT-INDENT: 2em">　　第二十条 企业对查处决定持有异议，允许在十五天内向上一级技术监督部门或生产许可证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复议。</P>
<P style="TEXT-INDENT: 2em">　　第二十一条 查处无证产品过程中的罚没款项和按规定属于没收的无证产品的出售收入及销毁物品的残值部分，均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全部上交同级财政，不得挪作它用。</P>
<P style="TEXT-INDENT: 2em">　　第二十二条 查处无证产品的检测等费用，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由技术监督部门或生产许可证归口管理部门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在年初核定该部门当年业务经费时单列项目，专款专用。因查处工作量大，确属经费不足时，可按财政部（８６）财预字第２２８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向同级财政申请增加办案经费补助。</P>
<P style="TEXT-INDENT: 2em">　　第二十三条 经费的使用必须加强管理：</P>
<P style="TEXT-INDENT: 2em">　　１．建立预算、决算和审批制度。</P>
<P style="TEXT-INDENT: 2em">　　２．严格掌握开支项目费用，开支范围包括：</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产品检测费，按财政部参加发布的国标发〔１９８８〕９９号文件中的费用标准核算；工作人员旅差费，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旅差费标准开支；管理费；宣传费；资料、会议等费用。</P>
<P style="TEXT-INDENT: 2em">　　第二十四条 各级技术监督或生产许可证归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做好查处无证产品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扰查处工作。一旦发现，要在全国范围内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P>
<P style="TEXT-INDENT: 2em">　　第二十五条 查处无证产品工作必须依法进行，查处工作人员（包括检测单位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作风正派，秉公办事，遵纪守法，自觉接受群众监督。</P>
<P style="TEXT-INDENT: 2em">　　１．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向企业索取产品、礼品；</P>
<P style="TEXT-INDENT: 2em">　　２．不准擅自多抽检验样品和违章处理检验样品；</P>
<P style="TEXT-INDENT: 2em">　　３．不准吃请、受贿和借公出机会游山玩水。</P>
<P style="TEXT-INDENT: 2em">　　违反上述规定者，企业有权举报，当事者除退赔违规物品和款项外，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P>
<P style="TEXT-INDENT: 2em">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P>
<P style="TEXT-INDENT: 2em">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P>
<P style="TEXT-INDENT: 2em"></P></TD></TR></TBODY></TABLE></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三十六亿]]></author>
	    <comments>http://help-now.blog.163.com/blog/static/3089997920075299125359</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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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29 Jun 2007 21:12:53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7-06-29T21:12:53+08:00</dcterms:modif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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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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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div><P style="TEXT-INDENT: 2em">
<TABLE borderColor=#ffffff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3 width="100%" align=center border=0>
<TBODY>
<TR>
<TD align=middle>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TD></TR>
<TR>
<TD align=middle>国务院令第440号</TD></TR>
<TR>
<TD align=middle></TD></TR>
<TR>
<TD align=middle>颁布日期：20050709 　实施日期：20050901 　颁布单位：国务院 </TD></TR>
<TR>
<TD height=5></TD></TR>
<TR>
<TD align=left>
<TABLE width="80%" align=center border=0>
<TBODY>
<TR>
<TD><A href="http://www.legaldaily.com.cn/misc/2005-08/15/content_181453.htm#1">第一章　总则</A>
<P></P>
<P style="TEXT-INDENT: 2em"><A href="http://www.legaldaily.com.cn/misc/2005-08/15/content_181453.htm#2">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A></P>
<P style="TEXT-INDENT: 2em"><A href="http://www.legaldaily.com.cn/misc/2005-08/15/content_181453.htm#3">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A></P>
<P style="TEXT-INDENT: 2em"><A href="http://www.legaldaily.com.cn/misc/2005-08/15/content_181453.htm#4">第四章　证书和标志</A></P>
<P style="TEXT-INDENT: 2em"><A href="http://www.legaldaily.com.cn/misc/2005-08/15/content_181453.htm#5">第五章　监督检查</A></P>
<P style="TEXT-INDENT: 2em"><A href="http://www.legaldaily.com.cn/misc/2005-08/15/content_181453.htm#6">第六章　法律责任</A></P>
<P style="TEXT-INDENT: 2em"><A href="http://www.legaldaily.com.cn/misc/2005-08/15/content_181453.htm#7">第七章　附则</A></P></TD></TR></TBODY></TABLE>
<TABLE align=left>
<TBODY>
<TR>
<TD></TD></TR></TBODY></TABLE></TD></TR>
<TR>
<TD align=middle>
<TABLE width="100%" border=0>
<TBODY>
<TR>
<TD>
<P></P>
<P style="TEXT-INDENT: 2em">　　经２００５年６月２９日国务院第９７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２００５年９月１日起施行。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二００五年七月九日 <A >第一章　总则　　</A><A >第一条　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制定本条例。 　　</A><A >第二条　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A></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A >第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A></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消费者自我判断、企业自律和市场竞争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认证认可制度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A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A></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A >第五条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A><A >第六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A></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国家对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统一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A >第七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A><A >第八条　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及其人员、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A><A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A><A >第九条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A></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一）有营业执照；</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A >第十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根据工业产品的不同特性，制定并发布取得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需要对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作特殊规定的，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A></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制定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应当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 　　<A >第十一条　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A></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企业正在生产的产品被列入目录的，应当在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企业的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A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的申请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A>》的有关规定办理。 　　<A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附加任何条件，限制企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A><A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A><A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当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查。依照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应当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A></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对企业的审查包括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对产品的检验。 　　<A >第十五条　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指派2至4名核查人员，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A><A >第十六条　核查人员经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核查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核查工作。 　　</A><A >第十七条　核查人员依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和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A></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核查人员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不得刁难企业，不得索取、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A >第十八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对企业实地核查的结果书面告知企业。核查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 　　</A><A >第十九条　企业经实地核查合格的，应当及时进行产品检验。需要送样检验的，核查人员应当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在7日内将该样品送达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A><A >第二十条　检验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进行产品检验，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A></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经检验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机构负责人签署。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对检验报告负责。 　　<A >第二十一条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进行产品检验，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企业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服务，不得拖延，不得刁难企业。 　　</A><A >第二十二条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不得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 　　</A><A >第二十三条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在完成审查后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 　　</A><A >第二十四条　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证书）；作出不准予许可决定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A></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将作出的相关产品准予许可的决定及时通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A >第二十五条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但是，食品加工企业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对企业进行审查。 　　</A><A >第二十六条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的有关标准、要求发生改变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组织核查和检验。</A></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组织核查和检验。 　　<A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A></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作出的准予许可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将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有关材料及时归档，公众有权查阅。 <A >第四章　证书和标志　　</A><A >第二十八条　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许可证证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和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等相关内容。</A></P>
<P style="TEXT-INDENT: 2em">　　许可证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规定。 　　<A >第二十九条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A><A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许可证证书，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应当申请补领，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申请，办理补领手续。 　　</A><A >第三十一条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不再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活动的，应当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企业不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生产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A><A >第三十二条　生产许可证的标志和式样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A><A >第三十三条　企业必须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A></P>
<P style="TEXT-INDENT: 2em">　　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标注标志的裸装产品，可以不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A >第三十四条　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应当查验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A><A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许可证证书和生产许可证标志。 </A><A >第五章　监督检查　　</A><A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A></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对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的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A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A></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一）向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活动的情况；</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二）查阅、复制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也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A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并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企业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A><A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需要对产品进行检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A>》的有关规定进行。</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对产品进行检验应当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 　　<A >第四十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A><A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A><A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查阅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对比等方式，对检验机构的检验过程和检验报告是否客观、公正、及时进行监督检查。 　　</A><A >第四十三条　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刁难企业的，企业有权向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投诉。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A><A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举报。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A><A >第六章　法律责任　　</A><A >第四十五条　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A >第四十六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A></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A >第四十七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A><A >第四十八条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A >第四十九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A >第五十条　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A><A >第五十一条　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A >第五十二条　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A>》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A >第五十三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A><A >第五十四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A><A >第五十五条　企业被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同一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 　　</A><A >第五十六条　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A >第五十七条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 　　</A><A >第五十八条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利用检验工作刁难企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销其检验资格。 　　</A><A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列入目录产品以外的工业产品设定生产许可的，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A><A >第六十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A></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一）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的理由的；</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六）依照本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A>》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A >第六十一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A><A >第六十二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A></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一）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二）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三）发现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不及时依法查处的；</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四）发现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严重失实，不及时依法查处的；</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条例的规定，乱收费的。 　　<A >第六十三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违法实施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A>》的规定给予赔偿。 　　<A >第六十四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A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吊销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决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将作出的相关产品吊销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时通报发展改革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A></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A >第七章　附则　　</A><A >第六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工业产品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A><A >第六十七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收费项目依照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收费标准依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应当公开透明；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不得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返还或者变相返还所收取的费用。 　　</A><A >第六十八条　根据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可以负责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A><A >第六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生产或者销售列入目录产品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A><A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84年4月7日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A>》同时废止。</P></TD></TR></TBODY></TABLE></TD></TR></TBODY></TABLE></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三十六亿]]></author>
	    <comments>http://help-now.blog.163.com/blog/static/3089997920075278299524</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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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27 Jun 2007 20:29:09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7-06-27T20:29:09+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title>	
    <link>http://help-now.blog.163.com/blog/static/3089997920075278253922</link>
    <description><![CDATA[<div><TAB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95%" align=center border=0>
<TBODY>
<TR>
<TD ><FONT >
<P align=center><STRONG><FONT style="FONT-SIZE: 18pt" size=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FONT></STRONG></P>
<P align=center>第　<STRONG>80</STRONG>　号</P>
<P>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经2005年8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3月27日颁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BR>　　　　　　　　　　　　　　　　　　　　　　　　&nbsp; 局　长　 李长江<BR>　　　　　　　　　　　　　　　　　　　　　　　　　　&nbsp; 二〇〇五年九月十五日</P>
<P>&nbsp;</P>
<P align=center><STRONG><FONT style="FONT-SIZE: 18pt" size=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BR>管 理 条 例 实 施 办 法</FONT></STRONG></P>
<P align=center>第一章　总　　则</P>
<P>　　<STRONG>第一条</STRONG>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BR>　　<STRONG>第二条</STRONG>　国家对重要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BR>　　<STRONG>第三条</STRONG>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BR>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BR>　　<STRONG>第四条</STRONG>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BR>　　<STRONG>第五条</STRONG>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BR>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制定产品发证实施细则，审核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指定承担发证检验任务的产品检验机构，统一管理核查人员资质以及审批发证等工作。<BR>　　<STRONG>第六条</STRONG>　根据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负责部分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具体产品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并公布。<BR>　　<STRONG>第七条</STRONG>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根据《管理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承担部分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BR>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BR>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BR>　　<STRONG>第八条</STRONG>　审查机构受国家质检总局的委托，承担起草相关产品发证实施细则、组织实地核查以及核查人员技术培训等工作。<BR>　　<STRONG>第九条</STRONG>　从事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行政、恪尽职守、热情服务、严格把关。<BR>　　<STRONG>第十条</STRONG>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规划生产许可证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公布生产许可事项，方便公众查阅和企业申请办证，逐步实现网上审批。</P>
<P align=center>第二章　生产许可程序</P>
<P align=center><STRONG>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STRONG></P>
<P>　　<STRONG>第十一条</STRONG>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BR>　　（一）有营业执照；<BR>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BR>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BR>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BR>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BR>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BR>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BR>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BR>　　<STRONG>第十二条</STRONG>　审查机构受国家质检总局的委托，根据相关产品的特点，行业发展状况和国家有关政策，组织起草产品实施细则。<BR>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批准发布产品实施细则。对产品实施细则作特殊规定的，国家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BR>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和审查机构根据产品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组织或者配合组织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工作。<BR>　　<STRONG>第十三条</STRONG>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按照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的进度安排，以登报、上网等方式告知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企业，并负责组织企业的申报工作。审查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BR>　　<STRONG>第十四条</STRONG>　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BR>　　企业正在生产的产品被列入目录的，企业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BR>　　<STRONG>第十五条</STRONG>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提出的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见附件1）。<BR>　　<STRONG>第十六条</STRONG>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提出的申请后，对申请材料不符合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见附件2）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BR>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提出的申请后，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3）。<BR>　　<STRONG>第十七条</STRONG>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以及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另行附加任何条件，限制企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P>
<P align=center><STRONG>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STRONG></P>
<P>　　<STRONG>第十八条</STRONG>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申请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者审查机构应当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查。企业审查包括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对产品的检验，其中一项不合格即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BR>　　<STRONG>第十九条</STRONG>　实施细则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BR>　　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机构组织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审查机构。审查机构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同时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BR>　　<STRONG>第二十条</STRONG>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BR>　　<STRONG>第二十一条</STRONG>　审查机构或者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并提前5日通知企业。<BR>　　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机构组织审查的，企业实地核查计划应当同时抄送企业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BR>　　<STRONG>第二十二条</STRONG>　审查机构或者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BR>　　<STRONG>第二十三条</STRONG>　审查组应当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BR>　　<STRONG>第二十四条</STRONG>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BR>　　经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该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BR>　　<STRONG>第二十五条</STRONG>　检验机构应当在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BR>　　<STRONG>第二十六条</STRONG>　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组织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审查机构，审查机构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汇总，并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BR>　　由审查机构负责组织审查的，审查机构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汇总，并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BR>　　<STRONG>第二十七条</STRONG>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BR>　　<STRONG>第二十八条</STRONG>　根据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者审查机构判定企业审查不合格时，应当及时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BR>　　<STRONG>第二十九条</STRONG>　国家质检总局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同时，相关产品的发证情况还要及时通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BR>　　<STRONG>第三十条</STRONG>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期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换证申请。<BR>　　<STRONG>第三十一条</STRONG>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项目的，应当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增项手续。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BR>　　<STRONG>第三十二条</STRONG>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而修订实施细则时，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根据需要组织必要的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BR>　　<STRONG>第三十三条</STRONG>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变更、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审查机构或者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BR>　　<STRONG>第三十四条</STRONG>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审查机构和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应当将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有关资料及时归档，公众有权查阅。企业档案材料的保存时限为5年。</P>
<P align=center><STRONG>第三节　对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STRONG></P>
<P>　　<STRONG>第三十五条</STRONG>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对企业核查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BR>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对企业实地核查的，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审查机构实施抽查；审查机构组织对企业实地核查的，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组织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实施抽查。<BR>　　<STRONG>第三十六条</STRONG>　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制订监督检查计划，包括检查组组成、具体检查时间以及被检查企业等内容。<BR>　　<STRONG>第三十七条</STRONG>　检查计划应当提前通知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检查工作予以配合。<BR>　　<STRONG>第三十八条</STRONG>　监督检查工作完成后，由检查组写出书面报告及处理建议，上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BR>　　<STRONG>第三十九条</STRONG>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通过查阅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对比等方式对检验机构的检验过程和检验报告是否客观、公正、及时进行监督检查。</P>
<P align=center><STRONG>第四节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STRONG></P>
<P>　　<STRONG>第四十条</STRONG>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BR>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BR>　　<STRONG>第四十一条</STRONG>　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凡按规定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企业实地核查的，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书面形式委托所属单位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核查。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按规定程序汇总上报有关材料。<BR>　　<STRONG>第四十二条</STRONG>　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加的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BR>　　<STRONG>第四十三条</STRONG>　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经审查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公告费按证书数量收取。<BR>　　<STRONG>第四十四条</STRONG>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P>
<P align=center><STRONG>第五节　委托加工备案</STRONG></P>
<P>　　<STRONG>第四十五条</STRONG>　从事委托加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的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必须分别到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申请备案。<BR>　　<STRONG>第四十六条</STRONG>　委托企业必须是合法经营的企业，被委托企业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生产许可证。<BR>　　<STRONG>第四十七条</STRONG>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向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供如下材料：<BR>　　（一）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BR>　　（二）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BR>　　（三）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BR>　　（四）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BR>　　（五）委托加工产品标注式样。<BR>　　<STRONG>第四十八条</STRONG>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BR>　　<STRONG>第四十九条</STRONG>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履行备案承诺，不得随意改变委托合同和产品标注方式。<BR>　　<STRONG>第五十条</STRONG>　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企业收费。</P>
<P align=center>第三章　核查人员的管理</P>
<P>　　<STRONG>第五十一条</STRONG>　核查人员需取得相应资质，方可从事企业实地核查工作。<BR>　　<STRONG>第五十二条</STRONG>　核查人员包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册审查员（以下简称审查员）、高级审查员和技术专家。<BR>　　<STRONG>第五十三条</STRONG>　审查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BR>　　（一）年龄在65周岁（含65周岁）以下；<BR>　　（二）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含中级）以上技术职称；<BR>　　（三）熟悉相关产品生产工艺、产品质量标准和质量管理体系；<BR>　　（四）从事质量工作满5年。<BR>　　<STRONG>第五十四条</STRONG>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对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者审查机构培训的人员进行考核注册，并批准后颁发审查员注册证书，证书有效期为3年。<BR>　　<STRONG>第五十五条</STRONG>　审查员注册证书期满前3个月内应当按规定申请换证，并符合以下条件：<BR>　　（一）年龄在65周岁（含65周岁）以下；<BR>　　（二）在证书有效期内至少完成6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BR>　　（三）每年至少参加15小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相关工作培训；<BR>　　（四） 遵守审查员行为规范，无违法违规行为。<BR>　　高级审查员在证书有效期内，满足前款规定的条件，并每年至少担任审查组长3次的，方可按规定换发高级审查员注册证书；仅满足前款规定条件的，可换发审查员证书。<BR>　　<STRONG>第五十六条</STRONG>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者审查机构负责组织审查员期满换证申报工作，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为符合换证条件的人员换发证书。<BR>　　<STRONG>第五十七条</STRONG>　审查员申请晋升高级审查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BR>　　（一）在注册证书有效期内，至少完成10次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并担任6次以上审查组长；<BR>　　（二）每年参加20小时以上生产许可证相关工作培训；<BR>　　（三）遵守审查员行为规范，无违法违规行为。<BR>　　<STRONG>第五十八条</STRONG>　申请晋级人员向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者审查机构提出晋级申请，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对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者审查机构上报的申请晋级人员进行考核，符合晋级要求的，经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后，颁发高级审查员注册证书，证书有效期3年。<BR>　　<STRONG>第五十九条</STRONG>　技术专家是指未取得审查员注册证书，但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为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提供技术咨询的有关人员。<BR>　　<STRONG>第六十条</STRONG>　申请技术专家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BR>　　（一）大学本科（含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级技术职称；<BR>　　（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0年；<BR>　　（三）精通相关产品专业知识并属于相关领域的技术权威。<BR>　　<STRONG>第六十一条</STRONG>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者审查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向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提出技术专家备案申请，经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后，可参加企业的实地核查工作。<BR>　　<STRONG>第六十二条</STRONG>　技术专家参加企业实地核查工作时，不作为审查组成员，不参与做出审查结论。<BR>　　<STRONG>第六十三条</STRONG>　注册证书持有者应当妥善保管证书，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应当及时申请补领。<BR>　　<STRONG>第六十四条</STRONG>　核查人员应当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规定开展企业实地核查。进行核查时，需向被核查企业出示相关证件。<BR>　　<STRONG>第六十五条</STRONG>　核查人员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不得刁难企业，不得索取、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当利益。</P>
<P align=center>第四章　审查机构的管理</P>
<P>　　<STRONG>第六十六条</STRONG>　审查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BR>　　（一）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的运行机制；<BR>　　（二）有与开展相关产品审查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BR>　　（三）有适宜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BR>　　（四）掌握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了解生产许可证的工作机制和程序；<BR>　　（五）了解相关产品的行业状况和国家产业政策；<BR>　　（六）没有从事相关产品生产、销售、监制、监销的行为。<BR>　　<STRONG>第六十七条</STRONG>　符合第六十六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可以向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申请承担相关产品的审查机构工作，并提交以下材料：<BR>　　（一）承担相关产品审查机构的书面申请；<BR>　　（二）申请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人营业执照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BR>　　（三）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BR>　　（四）相关产品的行业发展水平、企业分布和产品检验机构的基本情况；<BR>　　（五）从事产品质量监督和生产许可证工作的经历。<BR>　　<STRONG>第六十八条</STRONG>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对申请单位的资格进行审查，必要时派员实地考查核实，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择优批准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承担审查机构工作。<BR>　　<STRONG>第六十九条</STRONG>　审查机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向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提交审查机构负责人名单及岗位设置等基本情况。审查机构负责人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将变化情况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备案。<BR>　　<STRONG>第七十条</STRONG>　审查机构开展企业实地核查时，不得妨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BR>　　<STRONG>第七十一条</STRONG>　审查机构在从事生产许可证工作时，不得有下列行为：<BR>　　（一）未按规定期限完成审查工作；<BR>　　（二）出具虚假审查结论；<BR>　　（三）擅自增加实施细则以外的其他条件；<BR>　　（四）未向企业说明企业有权选择有资质的检验机构送样检验；<BR>　　（五）从事或者介绍企业进行生产许可有偿咨询；<BR>　　（六）向企业推销生产设备、检验设备或者技术资料；<BR>　　（七）聘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企业实地核查工作；<BR>　　（八）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行为。</P>
<P align=center>第五章　检验机构的管理</P>
<P>　　<STRONG>第七十二条</STRONG>　申请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计量认证、审查认可或者实验室认可，并经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指定后，方可承担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BR>　　<STRONG>第七十三条</STRONG>　检验机构应当向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者审查机构提出承担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书面申请。<BR>　　<STRONG>第七十四条</STRONG>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者审查机构对提出申请的检验机构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审查并提出推荐意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应当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检验机构的申请进行必要的核实。<BR>　　<STRONG>第七十五条</STRONG>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按照保证工作质量和进度、方便企业送检、适度竞争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检验机构进行指定，并公布其承担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范围。<BR>　　<STRONG>第七十六条</STRONG>　被指定的检验机构依据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开展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BR>　　检验报告需有检验人员、复核人员、检验机构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员签字。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检验报告负责。<BR>　　<STRONG>第七十七条</STRONG>　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产品检验收费标准向企业收取检验费用。<BR>　　<STRONG>第七十八条</STRONG>　检验机构应当建立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技术档案，并确保档案完整、真实、有效。<BR>　　<STRONG>第七十九条</STRONG>　检验机构在从事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工作时，不得有下列行为：<BR>　　（一）未按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要求和方法开展检验工作；<BR>　　（二）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BR>　　（三）从事与其指定检验任务相关的产品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上述产品；<BR>　　（四）从事或者介绍企业进行生产许可的有偿咨询；<BR>　　（五）超标准收取检验费用；<BR>　　（六）违反规定强行要求企业送样检验；<BR>　　（七）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行为。</P>
<P align=center>第六章　证书和标志</P>
<P>　　<STRONG>第八十条</STRONG>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证书式样见附件5—1、2），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BR>　　<STRONG>第八十一条</STRONG>　生产许可证证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BR>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应当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BR>　　<STRONG>第八十二条</STRONG>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BR>　　<STRONG>第八十三条</STRONG>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BR>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收到上报的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25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做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BR>　　<STRONG>第八十四条</STRONG>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BR>　　<STRONG>第八十五条</STRONG>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BR>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收到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上报的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25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做出是否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BR>　　<STRONG>第八十六条</STRONG>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 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标志主色调为蓝色，字母“Q”与“质量安全”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标志的式样、尺寸及颜色要求见附件6。<BR>　　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BR>　　<STRONG>第八十七条</STRONG>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采用大写汉语拼音XK加十位阿拉伯数字编码组成：XK××—×××—×××××。<BR>　　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BR>　　<STRONG>第八十八条</STRONG>　企业必须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BR>　　根据产品特点难以标注的裸装产品，可以不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BR>　　<STRONG>第八十九条</STRONG>　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在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BR>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BR>　　<STRONG>第九十条</STRONG>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内容，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进行标注。<BR>　　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BR>　　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BR>　　<STRONG>第九十一条</STRONG>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BR>　　<STRONG>第九十二条</STRONG>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P>
<P align=center>第七章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发证的管理</P>
<P>　　<STRONG>第九十三条</STRONG>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发布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发证的产品目录并适时进行调整，统一制定并公布产品实施细则，统一规定证书式样。<BR>　　<STRONG>第九十四条</STRONG>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发证产品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工作。<BR>　　<STRONG>第九十五条</STRONG>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参照国家质检总局的办证程序，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企业申请办证程序并向社会公布。<BR>　　<STRONG>第九十六条</STRONG>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发证工作。产品检验时间以实施细则规定为准，不计入上述规定时限。<BR>　　<STRONG>第九十七条</STRONG>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公布获证企业名录，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全国有效。<BR>　　<STRONG>第九十八条</STRONG>　国家质检总局采取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发证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工作质量出现严重问题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BR>　　<STRONG>第九十九条</STRONG>　本办法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发证未作出具体规定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发证的有关规定执行。</P>
<P align=center>第八章　监督检查</P>
<P>　　<STRONG>第一百条</STRONG>　国家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本办法对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BR>　　<STRONG>第一百零一条</STRONG>　根据举报或者已经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BR>　　（一）向有关生产、销售、经营活动中使用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法活动的有关情况；<BR>　　（二）查阅、复制有关生产、销售、经营活动中使用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BR>　　（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生产、销售、经营活动中使用的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BR>　　<STRONG>第一百零二条</STRONG>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BR>　　<STRONG>第一百零三条</STRONG>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产品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BR>　　<STRONG>第一百零四条</STRONG>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不得降低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条件。<BR>　　<STRONG>第一百零五条</STRONG>　获证企业自取得生产许可证之日起，每年度应当向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交自查报告。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下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企业自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BR>　　（一）申请取证条件的保持情况；<BR>　　（二）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等变化情况；<BR>　　（三）企业生产状况及产品变化情况；<BR>　　（四）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使用情况；<BR>　　（五）行政机关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情况；<BR>　　（六）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要求企业应当说明的其他相关情况。<BR>　　<STRONG>第一百零六条</STRONG>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对企业的自查报告进行实地抽查时，被抽查的企业数量应当控制在获证企业总数的10%以内。</P>
<P align=center>第九章　罚　　则</P>
<P>　　<STRONG>第一百零七条</STRONG>　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以及企业，违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应当依照《管理条例》第六章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BR>　　<STRONG>第一百零八条</STRONG>　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注销其审查员资格；情节严重的，建议其行政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R>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五条规定的；<BR>　　（二）以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资格证书的；<BR>　　（三）从事生产许可有偿咨询的；<BR>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BR>　　被注销审查员资格的人员不得再申请注册生产许可证审查员。<BR>　　<STRONG>第一百零九条</STRONG>　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七十条和第七十一条规定开展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的，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撤销其生产许可证审查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审查机构负责人的刑事责任。<BR>　　<STRONG>第一百一十条</STRONG>　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责令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撤销其从事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资格；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BR>　　<STRONG>第一百一十一条</STRONG>　企业在试生产期间，违反本办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仍不改正的，按照《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罚。<BR>　　<STRONG>第一百一十二条</STRONG>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审批机关应当撤销生产许可，但是撤销生产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除外：<BR>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BR>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BR>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BR>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生产许可的；<BR>　　（五）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的；<BR>　　（六）依法可以撤销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BR>　　<STRONG>第一百一十三条</STRONG>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审批机关应当撤回生产许可：<BR>　　（一）被许可生产的产品列入国家决定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BR>　　（二）被许可人不再生产被许可的产品的；<BR>　　（三）生产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导致生产许可项目依法被终止的；<BR>　　（四）依法应当撤回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BR>　　<STRONG>第一百一十四条</STRONG>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审批机关应当吊销生产许可：<BR>　　（一）未依照规定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情节严重的；<BR>　　（二）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情节严重的；<BR>　　（三）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经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的；<BR>　　（四）依法应当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BR>　　<STRONG>第一百一十五条</STRONG>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审批机关应当注销生产许可，并办理有关手续：<BR>　　（一）生产许可有效期满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取证的；<BR>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BR>　　（三）生产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生产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BR>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BR>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BR>　　<STRONG>第一百一十六条</STRONG>　对违法企业实施吊销或者撤销生产许可证前，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暂扣生产许可证。<BR>　　暂扣生产许可证期限为7日（产品检验机构检测时间除外）。违法行为属实，依法应当吊销或者撤销许可的，许可审批机关对暂扣的证书予以收回；经调查取证决定不予吊销或者撤销许可的，对暂扣的证书应当及时退还企业。<BR>　　<STRONG>第一百一十七条</STRONG>　委托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备案或者擅自改变备案标注方式的，被委托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未改正的，吊销其生产许可证。<BR>　　<STRONG>第一百一十八条</STRONG>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开展部分产品审查发证工作时，发现的相关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处罚。<BR>　　<STRONG>第一百一十九条</STRONG>　企业对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P>
<P align=center>第十章　附　　则</P>
<P>　　<STRONG>第一百二十条</STRONG>　企业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应当缴纳相关费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BR>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审批发证的收费，还应当按照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BR>　　<STRONG>第一百二十一条</STRONG>　食品生产许可的管理另行规定。<BR>　　<STRONG>第一百二十二条</STRONG>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BR>　　<STRONG>第一百二十三条</STRONG>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3月27日颁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BR>　　附件：1.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略）<BR>　　　　　2.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略）<BR>　　　　　3.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略）<BR>　　　　　4.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略）<BR>　　　　　5.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略）<BR>　　　　　6.标志式样（略）&nbsp;</P></FONT></TD></TR></TBODY></TABLE></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三十六亿]]></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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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27 Jun 2007 20:25:39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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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相片:  5071334655396044217]]></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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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相片:  5071334655396044211]]></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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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thor><![CDATA[help-now]]></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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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相片:  5071334655396044202]]></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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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25 Jul 2007 09:04:41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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